孟州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制度
第一條 農機購置補貼與應用補貼事關農業農村發展大局,為切實保障廣大購機者切身利益,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助力我市農業增產增效、農民持續增收、農村穩定安寧,為我市鄉村振興貢獻農機力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擺上重要議程,認真對照部門職責,嚴格履行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加強和同級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效能。
第三條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四條 農機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需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第五條 農機部門按照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及《焦作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制度》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符合一定作業量且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機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河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六條 農機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和有關材料。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第七條 農機部門定期報送農機購置補貼進度臺賬,自覺接受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對我市農機購置補貼辦理進度、資金兌付進度進行實地督導。
第八條 本制度由孟州市農機技術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上級文件有最新要求的,遵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