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處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好2024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嚴明工作紀律,結合我縣購機補貼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部門及個人責任追究
(1)對在購機補貼工作中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群眾意見大,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在全縣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抄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暫緩執行補貼工作。
(2)對在購機補貼工作中違規操作的責任人,建議調離本崗位,對造成嚴重影響的,建議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3)對在購機補貼工作中存在行賄、受賄、索賄、套取國家資金的個人,建議相關組織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視其情節按干部管理權限,建議相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生產企業及經銷商的責任追究
生產企業及經銷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報省局并建議取消其所有產品在本縣的補貼資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按規定的配置供貨,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承諾,給農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2)存在批量質量事故處理不當的;
(3)供貨和售后服務不及時,嚴重影響購機者正常作業的;
(4)不履行價格承諾,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強迫或引誘農民購買配件經制止拒不改正;
(5)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政策的,通過不正當手段促銷,引導農民購機的;
(6)套取國家購機補貼資金的;
(7)不按規定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經營農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的;
(8)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健全經勸告拒不改正的。
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所涉及產品的補貼手續,追繳其騙取、套取的補貼資金;性質惡劣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組織或參與倒賣補貼機具,套取補貼資金的;
(2)以虛假購機信息,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回收補貼機具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的。
三、購機戶的責任追究
購機者故意倒賣補貼機具從中獲利或以虛假補貼資料騙取補貼資金以及以非法手段套取補貼資金的,追回其補貼機具或補貼資金,且5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