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以下簡稱“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河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以下簡稱“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是指農機產銷企業在補貼產品投檔、補貼產品信息上傳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產品經營、參與補貼實施等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以及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以申領補貼的行為。第四條 違規行為查處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權責一致、地方為主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下,按職責分工開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第六條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農機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一)遵守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不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不參與購機者虛假申領補貼;(三)按補貼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四)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并加強整改;(五)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機、財政部門;(六)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七)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農機產銷企業應就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向農機、財政部門提供書面承諾。第二章 違規行為類型與處罰第七條 違規行為分輕微、較重和嚴重三類。(一)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公示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二)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未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補貼產品退(換)或未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等。(三)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指存在明顯主觀故意,采用未購報補、一機多補、重復報補等非法手段騙套補貼資金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行為,以及有組織煽動購機者鬧事、制造群體性事件等。第八條 農機主管部門應針對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獨立或合并實施。(一)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縣級及以上農機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警告、通報、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相關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二)對較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或授權采取暫停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等措施。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時,要求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限期整改。對違規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違規人員,按規定列入黑名單。(三)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和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禁止再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九條 在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涉及資金退繳、罰款等資金處理決定,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主管部門作出。對拒不履行資金處理決定的違規農機產銷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機主管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第十條 采取暫停處理措施的,應設3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暫停期;暫停期滿后,經企業書面申請,可按程序研究后續處理措施;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的,視為該企業自行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原則上不再恢復。對補貼資格被暫停或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補貼標準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按規定重新組織測算,并將測算結果抄送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一條 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或減輕損失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相關處理決定、多次或重復發生違規行為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第三章 查處程序第十二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轉辦或其他部門轉交的違規行為線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查處工作,全程留痕。(一)受理登記。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對提供不實聯系方式、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可不予登記。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按規定移交有關線索。(二)調查核實。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或轉辦。經初步調查,對有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可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涉及的產品或企業先行采取封閉等防范處理措施。對存在技術爭議的,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三)約談告知。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程序,告知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其違規情節和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聽取意見。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四)處理通報。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公布。(五)材料留存。調查處理完結后,應對相關調查材料等留存備查。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亦應留存。調查材料保存期5-10年。第十三條 根據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發布的信息,省級農機、財政部門對在其他省份發生較重或嚴重違規行為而被處理的農機產銷企業,應聯動處理,處理措施宜與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系列措施總體保持一致。第四章 異常情形報告及全流程梳理第十四條 異常情形報告參照《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執行。第十五條 農機主管部門完成違規處理決定后,應對較重和嚴重違規行為開展全流程梳理,主要包含機具鑒定、機具投檔、機具核驗、政策實施等環節。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農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補貼政策實施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機械技術中心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規范操作,強化監管,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貼機具投檔、機具核驗、政策實施、機具鑒定(認證)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異常情形,以及其它與補貼有關的異常情形。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異常情形是指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與補貼政策不符或有悖于常規操作的行為及情形等。第四條 本辦法的報告主體含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戶等。第二章 異常情形類型與處理第五條 異常情形總體包含補貼機具投檔、機具核驗、政策實施和機具鑒定(認證)等。(一)補貼機具投檔1.主要內容:(1)投檔機具補貼額比例超過投檔系統設定的預警比例(暫定40%)的;(2)投檔機具參數不符合我省相關檔次、配置要求的;(3)社會對投檔機具參數、性能、價格等提出異議的;(4)接到關于投檔機具相關舉報、投訴的;(5)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參與投檔的;(6)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參與投檔的;(7)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參與投擋的;(8)資質到期未續展機具參與投檔的;(9)無資質機具參與投檔的。2.報告主體:補貼機具投檔責任處室。3.報告要求:補貼機具投檔過程中出現異常情形時,負責投檔工作的業務處室應及時按照相關文件、會議精神要求,進行分析,判斷異常情形是否屬于違規行為,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輕微問題、個別問題商負責補貼工作的業務處室后,報分管領導批準;嚴重問題、涉及多企業問題,上報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經研究決定后呈報農業農村部。(二)機具核驗1.主要內容:購機者身份、購機發票、補貼機具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申請材料和補貼實物是否一致,補貼機具使用情況,補貼資金兌付等。2.報告主體:縣級農機主管部門。3.報告要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機具核驗過程中收集相關材料,及時將異常情形和處理建議報告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整理,在職責范圍內進行處理答復,必要時報告省農機中心研究處理。(三)政策實施1.主要內容:含補貼申請、日常監督管理、違規查處等內容。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購置與自身從事的農業生產無直接關系的機具、機具長期閑置不用、投訴較多、周邊地區已作出處理等異常情形的核查上報。2.報告主體: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及購機戶等。3.報告要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在補貼申請、日常監督管理、違規查處等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形進行收集,及時將異常情形的表現形式及處理建議報告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整理,在職責范圍內進行處理答復,必要時報告省農機中心研究處理;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加強整改;鼓勵購機戶對補貼實施過程中異常情形進行報告,并對報告證明屬實的購機戶予以適當形式的獎勵。(四)機具鑒定(認證)1.主要內容: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采信報告等是否屬實、符合規定要求。2.報告主體:試驗鑒定處。3.報告要求:試驗鑒定處負責收集申請、試驗過程中異常情形的相關材料,及時將異常情形和處理建議報告省農機中心和農業農村廳,視情況報告農業農村部。第三章 相關要求第六條 異常情形報告制度有助于將違規行為消滅于萌芽狀態,對補貼風險防控至關重要,這同時對補貼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補貼工作,對其定期開展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第四章 附則第七條 本制度由省農業機械技術中心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制度,制定本轄區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細則。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