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制度
為規范全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必須接受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約束、審計和檢查,主動公開相關信息,認真受理群眾關于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的咨詢、舉報或投訴,及時辦理上級批轉的群眾投訴舉報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正常的投訴舉報。
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工作應遵守《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和上級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以信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農機部門投訴,并應提供相應購機手續、發票等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1、補貼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操作、有失公平正義、履行職責不力的。
2、補貼機具經銷商不具備經營資質,違法違規經營,或所售補貼機具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出現問題的。
3、違規倒賣補貼機具、倒賣補貼名額,違法套取補貼資金的。
4、有關人員和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1、沒有明確的訴求和被投訴方的。
2、在國家規定和生產企業承諾的“三包”服務之外發生質量糾紛的(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傷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會或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4、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
5、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接受交辦投訴舉報的部門應認真負責辦理,辦理結果應及時報告交辦部門,交辦部門應對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對要求聯系反饋的舉報,處理后應及時反饋結果,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投訴處理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投訴舉報案件可適當延期,但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已經觸犯國家法律的案件應及時轉交同級司法機關辦理。
五、建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制度。投訴處理機構和辦理人員,應完整妥善保存投訴處理卷宗,做好投訴人信息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