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流程圖
購機者自主購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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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農業服務組織申請 | 農民個人憑身份證、服務組織憑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攜帶購機發票、身份證和糧食直補本或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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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驗機具與發票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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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購機者信息錄入補貼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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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購機者簽字按手印 |
↓公示無異議
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在補貼資金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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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機者持“證、卡、表、票、機具”到縣農機部門指定地點辦理入戶手續后,農機、財政部門核實機具 | 身份證、惠農“一卡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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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理規范后的補貼資料、結算申請交財政部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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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網站對申請信息公示,無誤后,有財政部門負責將補貼款打入購機者銀行賬戶 |
監督電話:0376--7712687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集體決策制度
為規范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提高補貼政策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集體決策范圍
(一)根據《河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指導意見》牽頭制定《淮濱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二)對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需求進行有計劃審查匯總上報;
(三)對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違紀違規的懲處;
(四)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事項。
二、集體決策工作程序
(一)縣農機部門牽頭召集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對擬決策事項作專題討論,按照議事規則進行集體研究。
(二)具體經辦人員在會上詳細介紹集體決策事項相關的法規、政策、制度規定及有關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參會人員發揚民主,認真研究討論,積極獻計獻策,經充分討論后形成集體決策的書面意見和建議??h農機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人要認真做好集體決策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三)集體決策形成的意見和建議報局領導簽批,重大事項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后執行。
三、集體決策紀律要求
(一)承辦集體決策事項的科室和個人應維護集體決策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擅自違反、改變決策結果。
(二)參會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紀律,嚴禁將集體決策過程和未執行事項泄露、告訴給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對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紀律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的“三個嚴禁”要求
1、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
2、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
3、嚴禁借國家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之際亂漲價。
二、切實做到農業部的“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規定
(一)農機化主管部門“四個禁止”收費行為
1、禁止向農民收費;
2、禁止向農機生產企業收費;
3、禁止向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收費;
4、禁止以工作經費不足為由向企業及農民收費。
(二)農機化主管部門“八個不得”規定
1、不得指定經銷商;
2、不得違反規定程序確定補貼對象;
3、不得將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外的產品納入補貼目錄;
4、不得保護落后、強行向農民推薦補貼產品;
5、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額外費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農民購機補貼手續和補貼資金結算手續。
7、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簽機具補貼、核實手續;
8、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機具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
三、嚴肅工作紀律
堅決做到“三個決不能”:決不能在思想上有絲毫麻痹,決不能在措施上有絲毫疏漏,決不能在執行中有絲毫走樣。全縣農機系統內部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工作。違反規定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h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政策咨詢電話:0376-7712687;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質量投訴處理制度
按照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農機發[2008]1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工作的必要性
農機投訴是農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協調企業與用戶的關系,促進生產和經銷企業提高機械制造和售后服務水平,推動我縣農機化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投訴的范圍
是指農機購置補貼用戶因機具的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引發爭議的,均可向縣農機局投訴,同時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其他機構投訴。農機管理部門和質量投訴機構受理和調解實行無償服務。
三、投訴的受理機構
縣農機購置補貼投訴點設在縣農機局管理股,投訴電話:0376-7712687。
四、投訴機構的主要職責
對受理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質量投訴件或上級有關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必要時組織現場調查;定期分析、匯總和上報投訴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協助解決其他投訴機構受理案件的調查;組織做好農業機械質量調查工作;向農民提供農機產品的質量信息咨詢服務。
五、投訴的受理
投訴者應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從事農業生產的補貼機具購買和使用人。投訴者應提供書面投訴材料,內容包括:投訴者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被投訴方的名稱或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準確信息;所購機具的名稱、型號、價格、購買日期、維修情況、銷售商、維修商,質量問題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故障狀況及與企業協商情況;補貼機具相關手續、發票、“三包”憑證、合格證等復印件;有明確的投訴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沒有明確的質量訴求和被投訴方的;在國家規定和生產企業承諾的“三包”服務之外發生質量糾紛的(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傷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會或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投訴的處理
投訴的受理采取屬地管理的原則,對于不記名的投訴,可以實地走訪了解實際情況再作調解;對于記名投訴的,原則上誰受理誰調解。
農機投訴機構和人員接到投訴后,一般情況要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農忙時應在2個日內進行處理,實名投訴的,辦理結果要及時向投訴人反饋。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應爭得雙方同意后進行。
七、信息報送
農機投訴機構應當按季將投訴情況匯總上報市農機技術中心。10個用戶以上的群體投訴或有人身傷亡的重大質量事件,應及時報告。縣農機技術中心應當定期分析農機投訴情況,并公布結果。
八、工作紀律
農機投訴機構和受理人員,應對投訴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訴材料要詳細記載和保存,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泄露和外借。農機投訴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進行處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處理投訴的;利用投訴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訴者個人信息的;對重大質量案件不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影響的。
受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違紀違規舉報工作規程
為規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違紀違規舉報處理工作,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受理舉報
(一)受理范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我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相關單位、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二)舉報方式。舉報人可以采取當面舉報,也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報、傳真、信函、網絡等方式,向縣農機部門舉報。
(三) 專人負責受理舉報。當面舉報應由受理工作人員分別單獨進行并做好筆錄,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電話舉報(0376-7712687),必須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受理電報、傳真、信函、網絡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二、調查核實
(一)工作原則
1、及時性原則。受理舉報后應及時組織調查,認真核實舉報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匿名舉報事實不清、情況不明、證據不足的材料和信息,僅作為工作調研的重點和參考,原則上不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2、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應嚴格保密,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及個人。
3、分級負責。對農機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舉報,原則上由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對生產企業、經銷商違紀違規行為的舉報,按照屬
地原則,分別由縣農機局調查核實。
(二)工作程序。
1、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指定人員成立調查小組。
2、調查小組通過走訪、現場查看核實、詢問、查閱并復印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淮濱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調查核實表》,被調查對象的單位負責人應當場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3、調查工作結束后,應按要求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情的起因、調查小組成員的構成、調查核實情況、初步結論、處理建議等。調查報告的附件齊全。
4、按照《淮濱縣農機事業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集體決策制度》要求,由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對調查小組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審議,形成最終處理意見。將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如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事項處理結果的,由受理單位指定人員負責及時將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管理與監督制度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是中央和省財政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產增效、農民節本增收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管理與監督,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農民(農業、農機服務組織)購置農業機械。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職責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由縣財政部門和縣農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縣財政和農機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縣農機部門的職責是牽頭制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購機戶申報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進行審核匯總并報縣財政部門,協助縣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兌付??h財政部門是補貼資金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財政補貼資金兌付和監管。
二、資金安排
縣農機部門根據我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需求,及時向市農業局報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計劃。縣農機部門和縣財政部門要合理安排本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按照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
三、使用原則
(一)補貼對象。在全縣范圍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機大戶、種糧大戶應優先補貼。
(二)體現公開、公正、公示。多種形式公開、公布補貼政策信息,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四、補貼方式
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鄉)結算、直補到卡”方式,執行“先購機、后申請補貼”程序。
五、管理與監督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必須嚴格按照批復下達的資金計劃執行。資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涉及資金的決定按照上級相關規定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農機部門共同做出。縣農機部門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的規范操作,縣財政部門要加快資金結算審批,嚴肅查處截留、挪用、擠占和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縣農機部門、縣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與鄉鎮要以問題為導向,強化監管,對價格虛高、虛假宣傳、申購異常、降低配置、投訴集中、騙補套補等情況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企業、經銷商以及購機者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