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
根據《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2021-202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農機文〔2021〕185號)、《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豫農機文〔2020〕44號)、《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豫農機文〔2020〕45號)要求,為了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核驗行為,防范管理風險,提高辦補效率,進一步便民利民,特制定本辦法。
一、核驗內容
補貼機具核驗是指縣農機主管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機具進行核驗工作。
(一)購機者身份信息。個人身份證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信息;
(二)購買信息。購買補貼機具稅控發票等信息;
(三)機具信息。機具實物上的固定銘牌信息(出廠編號)、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對應機具的信息、牌證管理機具的行駛證信息(機具發動機號、車架號)等;
(四)其他信息。購機者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產銷企業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分別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具體核驗操作辦法
辦理時限。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
資料核驗。一是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在申請表上簽名,對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提示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是否一致,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需承擔的違規責任,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的真實性簽字確認。四是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機具核驗。核驗工作中,工作人員要做到“見機、見人、見發票”,并完成噴涂標識、現場人機合影拍照、補貼對象在核驗手續上現場簽字確認,編號建檔等工作。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辦理牌證過程中一并核驗,非牌證管理機具由農機購置補貼核驗小組負責核驗。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重點加強對大型機具、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申請補貼機具的核驗和監管。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事實公開和事后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30%。
資料處理。對財政部門未提出疑義的補貼申請,將其核驗資料留存備用備查,留存補貼檔案室,期限不少于5年。
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三、監督管理及核驗工作責任
(一)加強核驗人員隊伍建設。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核驗工作,對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分管領導監督機制,逐步實行補貼申請受理、補貼機具核驗崗位分離,明確崗位職責。
(二)推行購機承諾踐諾。加強購機者補貼申請行為的自我約束和信用管理,實行補貼申請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諾,引導其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共同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環境。
(三)全面排查違規線索。對核驗中發現的補貼申請違規行為線索,由核機工作人員逐條書面登記,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開展違規線索集體研究,對違規嫌疑較大或反復出現的應啟動調查程序,對違規嫌疑較小的留存材料備查。對補貼機具核驗爭議處理等重大事項,及時報請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四)核驗工作責任。補貼機具的核驗工作,嚴格落實“誰核驗,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光山縣農業機械化技術中心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