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
豫農機文〔2020〕45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有關縣(市)農機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加大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監管和打擊力度,根據農業農村部相關要求,我們制定了《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見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
2020年12月7日
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規范操作,強化監管,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貼機具投檔、機具核驗、政策實施、機具鑒定(認證)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異常情形,以及其它與補貼有關的異常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異常情形是指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與補貼政策不符或有悖于常規操作的行為及情形等。
第四條 本辦法的報告主體含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戶等。
第二章 異常情形類型與處理
第五條 異常情形總體包含補貼機具投檔、機具核驗、政策實施和機具鑒定(認證)等。
(一)補貼機具投檔
1.主要內容:
(1)投檔機具補貼額比例超過投檔系統設定的預警比例(暫定40%)的;
(2)投檔機具參數不符合我省相關檔次、配置要求的;
(3)社會對投檔機具參數、性能、價格等提出異議的;
(4)接到關于投檔機具相關舉報、投訴的;
(5)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參與投檔的;
(6)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參與投檔的;
(7)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參與投擋的;
(8)資質到期未續展機具參與投檔的;
(9)無資質機具參與投檔的。
2.報告主體:補貼機具投檔責任處室。
3.報告要求:補貼機具投檔過程中出現異常情形時,負責投檔工作的業務處室應及時按照相關文件、會議精神要求,進行分析,判斷異常情形是否屬于違規行為,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輕微問題、個別問題商負責補貼工作的業務處室后,報分管領導批準;嚴重問題、涉及多企業問題,上報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經研究決定后呈報農業農村部。
(二)機具核驗
1.主要內容:購機者身份、購機發票、補貼機具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申請材料和補貼實物是否一致,補貼機具使用情況,補貼資金兌付等。
2.報告主體: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3.報告要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機具核驗過程中收集相關材料,及時將異常情形和處理建議報告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整理,在職責范圍內進行處理答復,必要時報告省農機中心研究處理。
(三)政策實施
1.主要內容:含補貼申請、日常監督管理、違規查處等內容。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購置與自身從事的農業生產無直接關系的機具、機具長期閑置不用、投訴較多、周邊地區已作出處理等異常情形的核查上報。
2.報告主體: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及購機戶等。
3.報告要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在補貼申請、日常監督管理、違規查處等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形進行收集,及時將異常情形的表現形式及處理建議報告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整理,在職責范圍內進行處理答復,必要時報告省農機中心研究處理;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加強整改;鼓勵購機戶對補貼實施過程中異常情形進行報告,并對報告證明屬實的購機戶予以適當形式的獎勵。
(四)機具鑒定(認證)
1.主要內容: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采信報告等是否屬實、符合規定要求。
2.報告主體:試驗鑒定處。
3.報告要求:試驗鑒定處負責收集申請、試驗過程中異常情形的相關材料,及時將異常情形和處理建議報告省農機中心和農業農村廳,視情況報告農業農村部。
第三章 相關要求
第六條 異常情形報告制度有助于將違規行為消滅于萌芽狀態,對補貼風險防控至關重要,這同時對補貼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補貼工作,對其定期開展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本制度由省農業機械技術中心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制度,制定本轄區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細則。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