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息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相關部門:
根據省、市農業農村、財政、商務部門關于做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農業機械化技術中心、縣財政局、縣商務局共同制定了《息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息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息縣農業機械化技術中心 息縣財政局 息縣商務局
2021年11月3日
息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河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豫農文〔2020〕216號)要求,切實做好我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經研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縣區域范圍內實施,資金從中央財政分配我縣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2021年我縣報廢補貼資金從當年中央購機補貼資金中切塊預留使用10萬元,當年使用不完,可以用于農機購置補貼。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報廢補貼種類及條件
(一)補貼種類。我縣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
(二)報廢條件。申請報廢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申請人填寫申請書(附件3),不能提供發票的申請人,填寫承諾書(附件4);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即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1、達到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計工作時間不足,經過檢查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后仍然達不到規定技術要求的;
3、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50%的;
5、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詳見附件1)。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照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
五、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包括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和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維修網點、合作社等其他企業。回收企業應當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回收企業申請回收拆解農機業務,應當向縣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現場核驗同意后,通過本市媒體和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布。
六、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經公布的回收企業(息縣金青農機有限公司,地址:楊店鄉永紅村),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商定。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當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要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申請書、承諾書)。縣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探索遠程監控回收拆解機制,督促回收企業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資料。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縣農機監理部門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縣農機監理部門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到縣農機主管部門申請補貼。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后,向縣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結算。縣財政部門負責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齊全并辦理了注銷登記的優先。
按照每年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并結合當年中央財政分配我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經研究我縣農民個人享受報廢補貼的機具數量不超過3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報廢補貼的機具數量不超過5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農機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
(二)推行便民服務。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三)強化監督管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已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縣農機部門要強化結果運用。縣農機、財政、商務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是農機購置補貼一項重要內容,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1、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
3、申請書(樣本)
4、承諾書(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