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一)發布實施規定。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及時、規范發布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品目等基本信息,確保信息公開透明。
(二)自主選機購機。提倡縣域內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且必須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三)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在辦理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時必須按規定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本人身份證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機構代碼證原件;2.購機發票原件3.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需攜帶行駛證原件;4.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前往縣政務服務中心(市民之家)大廳“農業農村局窗口”,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原則上每個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購買同品目補貼機械不得超過1臺/套(茶葉生產、加工、采摘機械除外),且享受補貼總額均不得超過10萬元;如有確實需要購買2臺套以上同品目機械,且經核查屬實,可由購機者本人提出申請,報縣購機補貼領導小組審批。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農業農村局按照《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做到“見機、見人、見發票”,并完成噴涂標識、人機合影、編號建檔等工作。非牌證管理機具由補貼核查小組負責核驗,重點加強對大型機具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機具的核驗和監管;對安裝類、設施類無法移動的機具實行預約上門服務,在完善補貼手續同時一并核查;電話抽查時,安排專人負責,對購機者進行電話回訪,詢問購機有關事項、機具使用情況、售后服務情況等,并填寫好通話記錄。嚴格執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事實公開和事后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按照“兩隨機”核驗辦法,以不低于30%的比例對補貼機具在用情況入戶抽查核驗。補貼機具的核驗工作,要嚴格落實“誰核驗,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補貼對象和生產企業及經銷商要積極配合縣農機購置補貼小組組織的補貼機具核驗工作,否則經縣農機購置補貼小組研究,將取消購機者享受的補貼資格和生產企業及經銷商銷售補貼產品的資格。
(五)補貼資金兌付。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縣農業農村局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核驗重點機具,做到“見機、見人、見發票”。核驗人員要嚴格執行三對照:一是對照機具合格證是否與機具標注的銘牌相符;二是對照機具發票是否與機具相符;三是對照申請人是否與購機人檔案相符。嚴格執行“誰核驗、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追究制。經核查無誤,才由財政部門分期分批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縣農業農村局在受理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30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內完成形式審核,并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縣農業農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據,對符合條件的按要求時限和程序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兌付資金,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原渠道退回并由縣農業農村局通知購機者;因資金不足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農業農村局,由農業農村局告知購機者,農財兩家并及時聯合向上報告。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在下一個年度優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