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農機經銷商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2018年度黨和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保今年新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運行安全,確保補貼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質高效,確保全縣今年如期脫貧,根據《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河南省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和《新縣2018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積極發展現代農業,促進美麗鄉村建設,經新縣農機局黨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法律法規。
凡新縣領域內,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實事求是地宣傳國家農機補貼政策,誠信經營,全面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的供應服務工作。二、嚴格執行制度。
嚴格執行購機補貼工作制度,憑購機者出據的《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書》供應補貼機具。嚴格執行與購機者議定的補貼機具銷售價格,并出具全額購機銷售發票及產品合格證等,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者的直補卡不能由經銷商持有,一經發現,嚴肅問責,終止補貼相關手續,責任由經銷商自負。
三、遵守市場規律。
按照《河南省補貼機具目錄》核定型號和配置予以銷售,不得加價銷售和配售其它商品,不得以目錄外商品冒充補貼產品;所售補貼產品的價格不得高于非補貼同種類同型號同生產廠家的產品價格。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四、機具逐一核實。
今年,我們將對每臺申請補貼的機具進行核實,除外,凡單臺機具補貼額在3000元以上的或一次購買多臺套機具補貼總額在6000元以上,經銷商必須把機具運到局購機辦現場發機,并拍攝購機辦工作人員與所發機具合影照,以及所發機具出廠銘牌編號與購機者合影照,購機辦存入檔案。如在購機核查中,發現購機者的出廠銘牌編號與購機辦發機時出廠編號不一致的,立即暫停補貼相關手續,責任由經銷商自負。
五、搞好售后服務。
農機經銷商對所售商品質量和“三包”服務負責,應嚴格把好進貨質量關,妥善處理好“三包”期內的機具質量和售后服務問題。在接到用戶質量反映電話和要求時,應給予明確答復,并在24小時內派出技術服務人員到達現場予以處置。不能及時到達維修現場,或因嚴重故障在24小時內無法修復處理的,應征求機主意見并說明情況,主動和生產企業聯系,采取積極措施限期處理完畢,若因售后服務問題導致用戶投訴的,一律先暫停辦理補貼手續,直致問題解決為止,所造成的損失由經銷商自負。
六、落實行業管理
農機經銷商要嚴格填寫農機具銷售臺賬、《經銷企業供貨表》,對購機戶的所有信息要填寫得全面,且準確無誤,并要拍攝購機者與所購機具人機合影照片。經銷商所填寫的銷售臺賬、供貨表必須按規定保存完整,且做到三年內可查詢。
七、提高服務水平。
農機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同時設立和公開“三包”服務熱線電話,并配備專人全天侯值班。建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三包”服務登記簿和“三包”服務卡片,詳細記錄申請人、受理人、受理時間、處置時間、機械故障和處理結果等“三包”售后服務相關內容,問題處理結束后技術維修服務人員和機主要在“三包”服務卡片上簽注意見。
八、挖掘后備潛力。
農機經銷商應加強對職工素質的培養教育,銷售人員能夠熟練掌握所售產品的技術性能和作業特點,并在售前向購機戶客觀介紹補貼機具的性能特點,尤其是安全操作的相關注意事項,平時要給予必要的技術培訓指導和安全知識宣傳。
九、建立長效機制。
建立良好的供應服務機制,實行首問負責制、限時供貨制和送貨上門服務制度。在接到購機者出示的《確認書》后,應明確告知購機人提貨時間和地點,及時辦理購機手續,按機具目錄配置予以供貨,不得以無貨等理由拒絕或推諉扯皮。補貼產品目錄配置未包含的機械配件,要提示性地向購機戶介紹并說明情況,由用戶選擇購買,嚴禁強賣和搭車銷售,樹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良好的社會聲譽。
十、提供優質服務。
積極開展優質服務,不坑農,不傷農,在不違反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為農民提供購機方便,堅決克服和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官僚主義作風,不準刁難農民、不準克扣農民、不準銷售假冒偽劣農機產品,不準編造虛假供銷業務手續套騙政府補貼資金,一經發現,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十一、完善考核獎懲。
建立定點經銷商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定點經銷商執行購機補貼政策情況,兌現供應服務承諾情況,執行供售補貼機具程序情況,原始材料歸檔情況,售后服務情況。對不嚴格執行購機補貼政策,違反工作規范,不認真負責地履行“三包”服務規定或者處置結果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農民反映強烈的,將視情節給予處理。年度內因嚴重質量和“三包”服務投訴問題(投訴數)占到售出產品(臺數)5%,并經主管部門和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調查核實確實未予糾正的,將給予經銷商嚴重警告;因嚴重質量和“三包”服務投訴問題(投訴數)占到售出產品(臺數)10%的,將上報市農機局,建議給予取締其定點經銷商資格。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生效。
201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