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報廢農機回收工作,加強報廢農機回收拆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豫農文〔2020〕216號)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根據豫農文〔2020〕216號和《夏邑縣農機服務中心 夏邑縣財政局 夏邑縣商務局關于印發<夏邑縣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夏農機〔2020〕31號)文件精神之“回收企業申報”要求,企業需取得報廢農機回收資格方可從事農機回收業務。
二、報廢更新農機補貼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玉米脫粒機、花生摘果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
三、報廢條件:申請報廢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不能提供發票的申請人,經村委會核實后填寫承諾書;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報廢年限及其他: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玉米脫粒機報廢年限為8年、花生摘果機報廢年限為8年、飼料(草)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等。
使用年限或累計工作時間不足,經過檢查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后仍然達不到規定技術要求的;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50%的;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執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夏邑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
五、操作程序。
1、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經公布的回收企業,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商定。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縣農機服務中心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要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含發票原件、復印件、申請書;無發票復印件者,保存村委會證明的承諾書)。縣農機服務中心應對轄區內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探索遠程監控回收拆解機制,督促回收企業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資料。
2、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農機牌證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勾選“已辦理注銷登記”(無牌證勾選“未辦理入戶登記”)并加蓋單位印章。
3、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到縣農機服務中心申請補貼。農機服務中心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縣財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齊全并辦理注銷登記的優先。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六、規范回收拆解行為。回收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報廢農機拼裝農業機械,更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七、強化管理。企業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要求,加強自身政策學習,嚴格規范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高遵守上級規定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堅決杜絕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