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縣農業機械服務中心文件
寧農機〔2021〕42 號
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制度》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機關、各二級機構:
為使農機購置補貼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到位,進一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高效規范廉潔實施,提高政策項目績效。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中心黨組研究,制定了《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制度》和《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 規行為處理制度》3 項規章制度。望認真遵守和執行。
寧陵縣農業機械服務中心
2021 年 6 月 23 日
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
為了加強對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內部控制,
防止并發現和糾正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和管理中的出現各種問題與舞弊行為,提高農機補貼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提高本縣農機化 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確定
1、補貼范圍。圍繞省委省政府三農工作部署,具體補貼機具范圍以河南省當年確認的補貼機具范圍為準。我縣主要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農用搬運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機械、水產機械、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動力機械和其他機械 15 大類的農業機械。
我縣將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省定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為突出補貼重點,將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以及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應補盡補。
2、補貼機具。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一:(1) 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二、舉報投訴處理工作
1、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涉及農機補貼產品質量投訴的,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農機產品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執行。
2、農機服務中心要高度重視并熱情耐心地做好投訴人員的接待處理工作。要制作《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投訴情況登記表》。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認真登記來信來訪的訴求,傾聽并分析所反映的問題,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不得對投訴人員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要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3、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對不需要處理的一般問題,應耐心解釋政策,做好來訪人員的思想工作;對簡單一般的信訪投訴反映,應在受理之日3天內完成調查、處理、反饋等工作;對較復雜的投訴舉報反映,要在20日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必須經相關領導批準,并記錄說明情況。上級機關轉來的信訪投訴舉報件,按上級機關指定的期限辦結。
在投訴舉報查辦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調查、重
證據,不聽信一面之詞,并注意工作方法。投訴舉報件的調查了解,談話核實,必須有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并制作筆錄,由被談話人在筆錄材料上簽字。4、做好對投訴的回復和檔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訴材料,并對投訴人的姓名、投訴具體事項、投訴對象和投訴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和記錄。在回復調查處理結果時,應當用語規范、方法恰當,可采取直接回復、約投訴人面談回復等方式。
5、對查處的一般性問題,應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屬個人問題,應約談本人,予以告誡。對查處的違紀違規問題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查處結果應及時報送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對因推諉塞責、簡單粗暴、疏于監督落實,或因對上級機關批轉督辦的投訴信訪不按時限要求核實上報,致使問題久拖不決、引發重復投訴及群體性事件等嚴重后果的,將視情節予以通報,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 、 寧陵 縣 農 機 服 務 中 心 農 機 補 貼 投 訴 和 舉 報 電 話 :0370-7851809。
7、寧陵縣農機補貼投訴和舉報郵箱:nlnjbt666@126.com。
三、延伸績效管理工作
1、實施延伸績效管理,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過程的監管,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檢測與評價體系,及時掌握資金使用、政策落 實和進展情況,客觀評價實施成效、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
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持續提高政策落實效果。
2、考核評估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制度建設、重點工作、資金管理、實施效果等內容的執行落實情況,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和省農機中心年度相關文件要求,撰寫本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自評報告。
3、績效考核評估工作按照縣自評、省農機中心組織專家復核和總結等幾個步驟實施。
(一)縣級自評階段。縣農機服務中心逐項對照指標完成情
況進行自評打分,對照考核指標逐條論述撰寫自評報告,并附證明材料報省市農機部門。
(二)省級檢查評價。由省農機中心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
對全省農機購置補貼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打分,評出優秀等次,考核結果存檔備查。
4、省將對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市、縣予以通報表彰,并以文件的形式抄送相關市級人民政府,我縣也將對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具體負責人給予重點表彰,以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形成相互學習、相互借鑒的良好氛圍。省農機中心將考核結果與下年度資金安排掛鉤,對考核優秀的市(縣、區)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限期整改,對不履行整改責任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在項目資金安排時予以相應扣減。
四、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管理工作
1、縣農機服務中心要加強領導,安排專人負責,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轉,加強人員培訓和日常監管,按要求公開信息,有效發揮系統作用。
2、補貼輔助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專人操作”的原則,根據系統內設立的縣級管理員,管理員經授權代表縣農機服務中心管理補貼輔助系統,并接受上級管理員的業務指導,管理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業務能力和計算機管理水平,責任心強。
3、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申請信息錄入、審核、公示、匯總結算等工作。
(二)收集上報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及時上報省管理員。
4、補貼信息系統實行用戶實名制管理,所有用戶均采取實名開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實行系統信息日志化管理。
5、所有用戶首次登入使用時應及時修改密碼;用戶應妥善保管和定期變更登陸賬號和密碼;嚴格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戶賬號登陸操作;遵守保密規定,不得讓無關人員查看補貼信息系統,防止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6、因未按規定操作而發生信息泄露的,須承擔相應后果和責任。生產、回收企業應加強自身管理和系統操作的監管,經銷商發生問題的,生產企業須承擔連帶責任。
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制度
為了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惠農政策實施,強化補貼機具核驗管理,規范核驗行為,防范管理風險,提高辦補效率,進一步便民利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發揮,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 號)和《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豫農機文〔2020〕44 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寧陵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制度。
一、核驗內容
補貼機具核驗是指縣農機服務中心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以下簡稱“ 購機者”)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機具進行核查的工作。核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購機者身份信息。個人身份證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信息;
2、購買信息。購買補貼機具稅控發票等信息;
3、機具信息。機具實物上的固定銘牌信息、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牌證管理機具的行駛證信息等;
4、其他信息。購機者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產銷企業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分別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核驗程序及要求
1、受理申請。對購機者自主提出的補貼申請,農機服務中心應按規定及時受理。鼓勵通過手機 APP 、“一站式”服務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請。
2、資料核驗。一是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提示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是否一致,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需承擔的違規責任,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的真實性簽字確認;四是對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還需攜帶本縣農機監理部門注冊登記憑證原件,其他機具需攜帶《產品合格證》原件等。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3、機具核驗。一是重點機具核驗。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對牌證管理機具,免于現場實物核驗, 但需核驗購機者攜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農機安全監理系統推送給輔助管理系統的牌證信息、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點機具核驗。對補貼額較低、風險可控度高的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方式進行,抽核內容同重點機具。鼓勵通過進村入戶、提前預約等方式開展核驗,便利購機者以及設施安裝類機具核驗。核驗結果由核驗人員與購機者雙方簽字確認。實行雙人交叉核驗或個人核驗、單位內部集體會審雙重審核,探索對補貼機具核驗結果實行基層農機化、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初加工等有關方面共同參加的集體會商。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4、復核登記。對資料核驗、機具核驗的程序、方式和簽章的規范性進行集體復核,可與集體會商同步進行,通過后登記立冊。
5、公示報送。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信息進行為期不少于 30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6、資料處理。對財政部門未提出疑義的補貼申請,將其核驗資料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三、監督管理
1、加強核驗人員隊伍建設。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核驗工作,對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同時,建立健全分管領導監督機制,明確補貼申請受理、補貼機具核驗崗位職責。
2、推行購機承諾踐諾。加強購機者補貼申請行為的自我約束和信用管理,實行補貼申請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諾,引導其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共同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環境。
3、全面排查違規線索。對核驗中發現的補貼申請違規行為線索,由核驗工作人員逐條書面登記,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開展違規線索集體研究,對違規嫌疑較大或反復出現的應啟動調查程序,對違規嫌疑較小的留存材料備查。對補貼機具核驗爭議處理等重大事項,及時報請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4、嚴格監督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機具核驗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個環節查找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的收集、調查、處理等工作,逐步構建高效精準的查處機制,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根據《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 號)和《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農機文〔
2020〕42 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農機購置補貼違規經營行為。主要指農機產銷企業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全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以及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以申領補貼的行為。
二、查處原則。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適當的原則。
三、違規行為類型。按照違規性質,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分為情節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三種類型。具體認定,依照《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認定。
四、查處程序。縣級農機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批辦或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的違規行為線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查處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記。對上級機關交辦、其他部門轉交或群眾實名反映的本縣范圍內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
(二)調查核實。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針對縣農機服務中心難以組織調查,技術難度較高,或性質較為重大的違規問題線索,及時上報上級處理。
(三)處理措施。對于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縣農機服務中心采取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以及性質特別惡劣的,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四)材料留存。調查處理完結后,應對相關調查材料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