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寶市農機購置補貼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促使市鄉農業(農機)、財政部門、產銷企業及受益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是市鄉農機、財政部門、產銷企業及受益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鄉農機、財政部門、產銷企業及受益者。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五條 市級部門職責:
1、制定落實工作責任制、廉政責任制。
2、配合編制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宣傳發動工作、確定受益人和農戶購機順序。
3、按職責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參與補貼機具的核實工作。
4、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核查銷售臺賬,并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戶10%的比例,對農民申請與確定、公示、經銷商資質條件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搭車收費、指定補貼產品和經銷商等問題進行核查。
5、負責本市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督促經銷商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對于一般性違規行為,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經銷商提出警告或責令限期整改等要求。
第六條 鄉(鎮)級部門職責:
1、落實工作責任制。
2、配合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參與受理農戶申請、受益人資格審查。
3、參加補貼機具的核實工作。
4、履行監管職責,切實發揮基層財政部門監管作用。
第七條 經銷商職責:
1、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自覺接受農機部門的監督管理,恪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充分尊重購機者的自主選擇權,按照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標識。
2、按規定向購機者開具銷售發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并保存3年以上。
3、經銷商必須遵守“七個不得”的規定,即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第八條 受益者職責:
按照購機補貼政策規定的操作程序申報、購置補貼機具,主動配合農機部門進行機具核實、落戶管理等,承諾并確保所購買補貼機具是本人使用,不弄虛作假參與倒賣補貼機具、套取補貼資金,保證所購買機具兩年內不出售。
第九條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紀律要求
1、國務院
三個嚴禁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國家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之際亂漲價。
2、農業部、財政部
(1)四個禁止 禁止向農民收費;禁止向農機生產企業收費;禁止向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收費;禁止以工作經費不足為由向企業及農民收費。
(2)八個不得:農業農機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程序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將國家、省級推廣目錄外產品納入補貼目錄;不得保護落后強行向農民推薦補貼產品;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農民購機手續和補貼資金結算手續;不得委托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協議或機具核實手續;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等。
(3)五個強化措施:保障農民自主選擇權;公平公開確定補貼對象;省級財政應安排必要工作經費;開展創新試點;強化監管。
(4)五個監管舉措:明確監管職責;嚴格執行制度;堅持陽光操作;加強督導檢查;嚴查違規行為。
(5)七個注重: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補貼范圍,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扎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十條 農機購置補貼風險防范責任追究
1、各級農機、財政主管部門及人員
(1)工作人員以任何理由收取生產企業、經銷商、農戶費用情況的,已經查實及時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通報,追究其相關責任。
(2)工作人員有違規、違紀、參與套取補貼和受賄等情況的,已經查實及時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通報,追究其相關責任。
2、經銷商
(1)經銷商一般性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農業機械補貼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的;未在經營場所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標識的;農民購機后,供貨不及時,引起投訴的;違反“三包”規定,引起投訴的;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的;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不健全等。
(2)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主管部門在充分調查取證后,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的基礎上,將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銷售的產品不得再享受補貼,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農業(農機)部門收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指定經銷商”標識。
(3)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違反本通知“七個不得”規定的;違反“三包”規定,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拒不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違法違規性質特別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應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積極協調和配合司法機關處理。
3、受益者
向農機部門和工作人員行賄、提供任何費用(包括購物卡、有價證券等)、參與“圍簽”或套取補貼的農戶,不論數量大小,一經查實,取消受益人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購機補貼,由縣農機局在全縣進行通報。
靈寶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