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建安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農業部有關規定,強化“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六位一體”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根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農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購機補貼政策實施中出現違規違紀現象的,在系統內對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同時,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經銷商的責任追究
經銷商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及規定,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
經銷商發生一般性違規行為,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經銷商提出嚴肅警告或責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的;
2.未在經營場所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的;
3.農民購機后,供貨不及時,引起投訴的;
4.違反“三包”規定,引起投訴的;
5.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的;
6.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不健全;
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取消經銷商的經銷資格,將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相關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及時收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
3.違反下列行為的:開展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4.違反“三包”規定,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5.拒不執行農機管理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