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制度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經公布的回收企業,報廢農機殘值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則商定?;厥掌髽I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向縣農機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厥掌髽I要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和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含發票復印件、申請書;無發票復印件者,保存村委會證明的承諾書),保存期3年以上。縣農機局應對轄區內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現場監督,督促回收企業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資料。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縣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監理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我縣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縣農機局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縣財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優先條件:(1)報廢更新的優先;(2)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齊全并辦理注銷登記的優先;(3)無牌證但能提供購機發票且機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的優先。按照每年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今年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今年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1/2,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每年只許報廢1臺農機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一年不超過3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