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規程
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是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發揮的關鍵舉措。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核驗行為,防范管理風險,提高辦補效率,進一步便民利民,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相關規定,經南樂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同意,制定工作要點如下。
(一)受理申請。對購機者自主提出的補貼申請,縣農機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受理。
(二)資料核驗。一是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提示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是否一致,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需承擔的違規責任,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的真實性簽字確認。四是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通過核驗的進行人機合影,錄入補貼系統打印補貼資金申請表,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三)機具核驗。一是重點機具核驗。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核驗無誤當場填寫機具核驗表購機者于核驗人員現場簽字。對牌證管理機具,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核驗購機者攜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產銷企業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分別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非重點機具核驗。對補貼額較低、風險可控度高的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方式進行。
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 公示報送。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信息進行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包括:
(1)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組織為營業執照);
(2)購置產品的發票復印件;
(3)人機合影照片(可為電子形式);
(4)補貼資金申請表;
(5)購機者銀行卡復印件(組織為法人賬戶);
(6)機具核驗表(牌證管理的機具提供行駛證復印件)。
(7)其他相關材料。
(五)資料處理。對財政部門未提出疑義的補貼申請,將其核驗資料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南樂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