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全、強化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根據《河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濮陽市農機購置補貼會議工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由縣農機局組織相關人員實施。
第三條 享受補貼機具核驗內容及流程:
(一)補貼對象的審核。購機者為個人的,本人須攜帶身份證進行核驗、且身份證信息與發票個人信息相一致;購機者為組織的,須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該組織內部相關人員攜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核驗,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發票信息必須一致。
(二)補貼產品的審核。補貼產品銘牌上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與發票信息必須一致。補貼產品銘牌上的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不配備發動機的不需要)出廠編號、產品的機架鋼印標志標識信息與發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須一致,
(三)補貼材料的審核。購機者身份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戶、購機發票、拓印膜、及補貼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須相互關聯,信息一致,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需核驗是否已經注冊登記。
第四條 核驗完成后須通過“人機合影”方式采錄購機者與購置產品的影像。
第五條 核驗材料,及時歸檔,歸檔材料包括:
(一)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組織為營業執照);
(二)購置產品的發票復印件;
(三)購置產品出廠編號及名牌照片;
(四)人機合影照片(可為電子形式);
(五)補貼資金申請表;
(六)購機者銀行卡復印件(組織為法人賬戶);
(七)農機報廢更新所需材料;
(八)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