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河南省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惠農補貼政策監管
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
各省轄市、有關縣(市)農業農村局(委,農機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河南省2019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實施方案》(豫農財〔2019〕7號,以下簡稱《方案》)和《河南省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豫農機計文〔2018〕2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惠農補貼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強化監管舉措,切實推進各項惠農補貼政策落實,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機制,推進政策落實
(一)完善補貼定期調度制度
1.完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日(周)報制度。自每年6月份第一周起實行周報制度(每周四報送),自6月15日實行日報制度,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定期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報送耕地地力保護兌付進度,直至本地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兌付工作完成。報送內容主要包括:清冊制作情況、收到上級撥付補貼金額、應兌付補貼金額、實際兌付金額,工作完成最后一次報送應包含補貼資金結余金額。
2.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月(季)報制度。每年前三季度兌付情況采取季報制度(分別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前報送),第四季度兌付情況采取月報制度(分別11月5日、12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報送)。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分別與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報送截止上月末本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情況。主要包括:分年度收到中央財政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金額、審核金額、兌付金額、結余金額、資金缺口,分年度收到省財政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金額、審核金額、兌付金額、結余金額、資金缺口。
(二)完善補貼資金調劑制度
3.完善補貼資金扣減制度。省級繼續按照因素法分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和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根據各地上期補貼資金結余金額,直接扣減下年度補貼資金分配金額。
4.建立補貼資金余缺調劑制度。根據月(季)報情況對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開展余缺調劑,各省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前在轄區內開展余缺調劑。
(三)完善補貼限時辦理制度
5.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除另有通知外,須在每年6月30日前兌付完畢。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將根據情況對逾期兌付的市縣采取約談、通報當地紀委等措施。
6.農機購置補貼,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在受理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30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內完成審核,并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及以下財政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材料依據,對符合要求的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兌付資金;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原渠道退回并由農業農村部門通知購機者;因資金不足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及時告知購機者,并及時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上報。
(四)完善補貼信息公開制度。
7.完善政策宣傳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和“益農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
8.嚴格落實兌付公示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和《意見》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落實補貼公示制度并注意保存公示的圖文信息。
9.完善補貼信息公開制度。各地要全面及時公開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對象、資金兌付情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使用進度等各類信息,并按規定與省級及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實現鏈接,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自2019年起,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常年連續開放,全面推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時公開,方便購機者了解資金情況,及時申請補貼。各地要及時清理、取消補貼申請過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規定,推廣使用手機APP(含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技術,開展非現場補貼申請、補貼機具核驗預約等服務,因地制宜開展補貼辦理“一站式”、進村入戶等服務,加快實現購機者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
(五)建立聯動查處機制
10.對在其它省份發生較重、嚴重違規行為或被采取暫停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及以上處理措施的農機產銷企業,我省實行聯動處理措施,直接采信有關處理決定,對生產企業和涉及的經銷企業作出同等處理,并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入調查處理。
(六)建立黑名單制度
11.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違規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違規人員,按規定列入黑名單。
(七)建立農機生產企業承諾制
12.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實化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農機生產企業的承諾事項,落實企業責任。一是承諾將補貼機具銷售、售后服務、退換機等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定期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本企業數據相互校核,篩查機具、補貼、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適;二是承諾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經銷商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三是承諾對經銷商出具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票、合格證等補貼申請資料和牌證申領資料進行核對,篩查補貼比例、發票金額、機具信息等是否真實有效、符合規定;四是承諾加強內部管理,防范經銷商和內部不法人員有組織地通過收集農民身份證明、虛開發票、虛購報補、重復報補等方式騙套、搶占補貼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后,主動自查自糾,并及時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二、加強紀律約束,嚴查違規行為
(一)明確責任分工,嚴把兌付關口
13.嚴把程序關。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和《意見》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協作配合,認真做好補貼公示、清冊制作、資金兌付等工作,規范資料移交手續和時間節點。
14.嚴把資格關。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和《意見》要求,認真審核補貼對象資格,切實解決公職人員申領補貼、已變更用途耕地和集體耕地申領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重復申領補貼等突出問題。
15.嚴把進度關。各地要按照各類惠農補貼兌付時限要求,切實加快補貼兌付進度,嚴禁因管理等人為因素造成補貼資金閑置、滯留、延壓。
(二)強化監督管理,嚴查違規行為
16.堅持以案促改。相關市縣要針對2019年“一卡通”惠農補貼資金專項審計中發現問題認真整改,9月底前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上報處理結果,并舉一反三,完善監管機制。其他市縣也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并上報結果。
17.堅持突出重點。各地要重點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中存在的虛報冒領等行為和農機購置補貼中存在的提供不實銷售等信息、虛購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進行查處。對農機購置補貼涉案的產銷企業拒不配合調查、提供虛假調查材料等行為,查實后先暫停參與違規行為企業的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和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再根據違規情節按規定嚴處。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農機生產企業承諾、踐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和失信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維護良好的補貼機具產銷秩序。
18.堅持聯合查處。各地要對違規行為采取聯合調查處理工作,對涉嫌較重或嚴重的違規行為,及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理,必要時報請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在調查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有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報告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有農機產銷企業、購機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有農機產銷企業違規的,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提出退繳資金的建議,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決定,責令違規企業退繳資金,并處以罰款。對拒不履行資金處理決定的違規企業,由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屬地責任
19.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惠農補貼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保障各項補貼政策落實。
20.強化教育培訓。各地要加強對各類惠農補貼重點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以補貼實施操作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一環節梳理查找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升補貼政策實施規范性,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