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處理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形,嚴厲打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的違規行為,規范、高效、廉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資金的安全,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補貼機具申請、補貼機具核驗和違規處理等關鍵環節實施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異常情形。
第三條 異常情形的調查及報告范圍。
(一)購機發票顯示購機者與實際購機者不一致的。
(二)一項或多項主要參數與系統參數不一致的。
(三)購機發票金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的。
(四)補貼機具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機具銘牌沒有永久性固定的,機具銘牌非唯一的。
(六)銘牌信息與實物不一致的。
(七)銘牌信息、實物信息與購機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八)補貼機具有投訴的。
(九)同類型補貼機具短期內大批量出現的。
(十)個人購置多臺套及以上同類型機具的。
第四條 異常情形的調查與處理
(一)購機補貼核驗異常情況與處理
1、縣農機部門在機具核驗時,發現機具實際銘牌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銘牌照片不一致、不規范的,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2、縣農機部門在機具核驗時,發現機具外觀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機具照片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3、縣農機部門在機具核驗時,發現享受補貼的機具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的該型號機具配置不一致,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4、縣農機部門發現補貼機具,存在偷工減料,質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5、縣農機部門發現短時間內集中搶購某種機具時,應及時開展調查,摸清情況,查看是否存在補貼額虛高,套補騙補的情況,如果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6、發現或接到異常情形線索報告后,由縣農機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二) 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處理異常情況與處理
1、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主體:主要包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參與者。
2、制度適用于縣農機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處理異常情況,以及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問題的聯動查處異常情況報告。
3、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縣農機部門調查處理后,發現違規行為在全縣其它鄉鎮普遍存在的,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4、對較重違規行為、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縣農機部門如果發現在其他鄉鎮也存在類似的違規問題,應及時報告市農機中心。
5、對農業農村部、省農機中心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專欄、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違規問題的聯動查處,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市農機中心報告。
6、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問題,縣農機部門應先向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書面申請采取暫停補貼等措施。
第五條 縣農機部門負責全縣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工作,對于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應按相應管理權限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農機購置補貼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