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操作、資金管理、違規處理、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為加強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縣農機化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財政部、農業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河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延津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補貼原則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1、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農民充分了解農機補貼政策信息。
2、公正,指資金分配、補貼機具目錄、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優先補貼條件,公正確定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并搞好公示,認真接受監督。
3、農民直接受益,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二 、補貼對象、補貼機具、補貼標準和經銷商
1、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戶)。
2、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或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3、補貼標準。農機購置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農機局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及時報省農機局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4、經銷商。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縣農機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三、全價購機及其結算程序
(一)政策宣傳。通過廣播電視、政府網站、印發明白紙等多種形式方式將補貼對象、優先補貼條件、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購機程序、咨詢電話以及相關要求等進行宣傳。
(二)購機申請與資格確認。1、購機補貼對象憑身份證明材料(農民個人為身份證和村委會證明,農業經營組織為工商部門頒發法人營業執照),向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或直接向縣農機局提出申請,領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申請表》;2、農機局進行補貼資格確認,報財政部門,確認其購機補貼資格并進行公示;3、公示無異議后,由縣農機局和縣財政局發給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4、農機局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購機對象信息。
(三)購機。1、在全縣范圍內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折)”資金兌付方式;2、購機補貼對象持補貼指標通知書到供貨單位購機。鼓勵企業與農民自主議價;3、供貨單位向購機補貼對象出具全額(實際成交價)銷售發票,發票上必須注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等信息;4、供貨單位須及時按規定將機具銷售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5、縣農機局負責組織機具核驗,進行見人見機見票核驗,并監督供貨單位及時將包括人機合影及發票原件照片、銘牌等,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四)補貼資金結算程序。1、農機局在購機對象提交購機補貼手續后,要及時認真審核補貼資金申請表信息表、補貼機具發票、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農民開設的補貼存款卡(折)和所購機具。確認無誤后,分期分批向縣財政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并對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2、財政局根據農機局提供的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按期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同時將農機補貼核實結果表分別抄送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及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會同承辦金融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存入購機農民的補貼存款卡(折)。
四、實施范圍
全縣所有鄉鎮、農場、林場。
五、制定補貼實施方案
縣農機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河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當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報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同意,上報市級農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六、公告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
縣農機部門將當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在專欄公布。并對已購補貼機具進行核對、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
農機補貼資金應在當年兌現支付,當年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年繼續用于購機補貼。
七、監督和檢查
農機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加大監督力度,縣農機、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管理、檢查驗收、績效考評監督等工作。鄉鎮財政所和鄉鎮農機部門要積極了解本鄉鎮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加強對農機補貼資金的使用和補貼機具使用效益等情況的檢查跟蹤,確保補貼政策的貫徹實施和農機補貼資金專款專用。
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機械質量投訴處理
制 度
按照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農機發[200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工作的必要性。農機投訴是農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與用戶的關系,促進生產和經銷企業提高機械制造和售后服務水平,推動農機化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投訴的范圍。是指農機購置補貼用戶因機具的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后服務引發爭議的,均可向農業機械管理和質量投訴機構投訴,同時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其他機構投訴。農機管理部門和質量投訴機構受理和調解實行無償服務。
三、投訴的受理機構。農機購置補貼投訴站設在縣農機推廣站,投訴電話0373-7626030。
四、投訴機構的主要職責。對受理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質量投訴件或上級有關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必要時組織現場調查;定期分析、匯總和上報投訴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協助解決其他投訴機構受理案件的調查;參與省以上農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農業機械質量調查工作;向農民提供農機產品的質量信息咨詢服務;對下級農機購置補貼投訴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投訴的受理。投訴者應是具備民事行業能力從事農業生產的補貼機具購買和使用人。投訴者應提供書面投訴材料,內容包括:投訴者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被投訴方的名稱或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準確信息;所購機具的名稱、型號、價格、購買日期、維修情況、銷售商、維修商,質量問題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故障狀況及與企業協商情況;補貼機具相關手續、發票、“三包”憑證、合格證等復印件;有明確的投訴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沒有明確的質量訴求和被投訴方的;在國家規定和生產企業承諾的“三包”服務之一外發生質量糾紛的(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傷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會或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投訴的處理。投訴的受理采取分級受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于不記名的投訴,可以批轉下級辦理,縣級不能再向下批轉;對于記名投訴的,原則上誰受理誰調解。
農業機械投訴機構或人員接到投訴后,一般情況要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農忙時應在2個日內進行處理,實名投訴的,辦理結果要及時向投訴人反饋。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應爭得雙方同意后進行。
七、信息報送。縣以上農機投訴機構,應當按季將投訴情況匯總上報同級和上級農機管理部門。10個用戶以上的群體投訴或有人身傷亡的重大質量事件,應及時報告本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析農機投訴情況,并公布結果。
八、工作紀律。農機投訴機構和受理人員,應對投訴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訴材料要詳細記載和保存,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泄露和外借。
農機投訴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進行處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處理投訴的;利用投訴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訴者個人信息的;對重大質量案件不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影響的
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精神,現制定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制度。
一、信息公開內容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能夠公開的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資金安排原則、實施范圍、資金規模、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操作程序、資金結算及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的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購機者和供貨單位的職責等;
(二)補貼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及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執行進度和購機者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信息檔案;
(三)農機管理部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電話、補貼工作受理電話、舉報電話、補貼機具質量投訴電話、發布補貼政策的網址或在網上開通固定專欄的地址、電子郵箱等;
(四)其它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度和辦法等。包括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補貼工作紀律等。
二、信息公開渠道
(一)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主渠道作用。積極主動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補貼政策內容和執行情況等信息在縣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
(二)不斷豐富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形式。在重要的農時季節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關鍵時期,通過當地電視臺、政務大廳電子信息屏、鄉鎮公告欄、流動宣傳車、簡易明白紙、宣傳掛圖等進行公開。
三、信息公開時間要求
農機購置補貼文件原則上應在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信息。按照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的規定,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度、過程等信息的公開工作。按要求及時公布各縣補貼資金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有關信息(包括補貼農戶姓名、所在鄉鎮、補貼機具數量、具體型號及生產廠家、補貼額等),公布到鄉鎮。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以公告形式公開本地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戶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組織領導
(一)明確工作職責。縣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認真做好有關信息報送傳遞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長效機制。明確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在人員配備、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加強教育培訓,組織干部職工重點學習有關文件,提高工作人員思想認識和工作能力。
(三)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健全社會評議制度。
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績效管理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績效管理工作,加快形成我縣農機系統上下聯動、條塊結合,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全面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績效管理工作制度。
一、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各項工作制度
制定完善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制度,包括:投訴處理、信息公開、補貼責任制、廉政風險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度可循。
二、加強監督檢查
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落實情況納入績效管理或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要求從事補貼工作的每位干部職工取得績效的同時,確保政策項目落實到位。
三、具體要求
1、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中,發揮導向作用,確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有實效。
2、在本系統內積級組織開展農機補貼政策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介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好典型,努力營造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3、認真學習,吃透文件精神,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宣傳工作,始終貫穿購機補貼實施全過程。及時報道我縣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動態、做法、取得的成績和實施進度等。
4、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操作中的每步程序。本著規范政策、服務優質、提高效率、方便辦事的要求,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務。認真學習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控制知識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錄像、資料,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5、對農民有關購機補貼機具方面的質量、服務投訴和來信來訪,實行有訴必查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實。
6、補貼資料上報及時準確。檔案管理有條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7、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對象為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所有干部職工。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要求,全面、準確、鼓勵先進的原則衡量工作績效。對年度取得突出成績的個人,予以表彰或授予不同程度的物質獎勵。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貼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補貼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人操作”的原則,管理員經授權代表農機管理部門管理補貼信息系統。
第三條 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進本縣系統管理員、有關部門和企業用戶等統一使用補貼信息系統;
(二)農機管理部門管理員負責辦理申請核實、申請撥款和鄉鎮用戶管理等工作;
(三)收集上報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
第四條 補貼信息系統實行用戶實名制管理,采用實名開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實行系統信息查詢日志化管理。
第五條 妥善保管和定期變更登陸賬號和密碼;嚴格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戶賬號登陸和操作;遵守保密規定,不得讓無關人員查看補貼信息系統,防止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第六條 因未按規定操作而發生信息泄露的,相關用戶須承擔相應后果和責任。生產企業應加強自身管理和所推薦經銷商系統操作的監管,經銷商發生問題的,生產企業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制度
一、經銷商經營管理
(一)延津縣域內具有農機購置補貼資質的經銷商必須在經銷場所顯著位置懸掛“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橫幅。
(二)經銷商要在商鋪顯著位置張貼“補貼機具價格表”,明確公布補貼機具型號、機具配置、機具價格、機具補貼額和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的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借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三)經銷商經銷的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四)經銷商應保證補貼機具的售后“三包”服務到位。
(五)經銷商不得收取購機戶除購機款外的各種保證金、信譽金、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不相符的任何費用。
(六)經銷商應遵循“全價購機”的原則,不得實行差價購機,如有差價購機的行為,后果自負。
(七)經銷商應對銘牌不清、丟失的補貼機具及時的補辦銘牌。
二、管理機制
(一)縣農機局購機辦應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經銷商工作規范化進行常態化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存在經營規范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大于五個工作日)。
(二)縣農機局補貼辦,要針對農民投訴多、“三包”不到位、以次充好、收取購機戶保證金、信譽金等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三)對整改后,再次出現違反經營管理規定的經銷商將進行約談,在約談期間暫停當年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資格,并給予黃牌警告,兩次黃牌警告將取補貼經銷商資格。
(四)未按時整改的要進行約談,約談后還不整改的,要及時向縣級農機補貼工作領導組匯報,召開補貼領導小組會議,經研究取消該經銷商的補貼資格,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市補貼辦備案。
(五)縣農機局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要求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及投訴情況,不定期的在全縣對補貼產品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嚴懲補貼產品違法違規經銷行為。嚴格執行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農機具產品。同時縣財政、紀檢、農業等成員部門將加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針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以次充好、騙補套補、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檢查核實,堅決從嚴從緊、抓大不放小、發現一起、嚴查一起,處理一起、通報一起,絕不搞例外,絕不姑息遷就,對違規農機經銷商該取消資格的堅決取消資格,以確保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責任追究制度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在購機補貼政策實施中違規的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處理。
二、供貨企業責任追究
(一)供貨企業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有令不止的,上報市農機局,建議停止所涉及產品的補貼資格。
1、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政策的
2、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產品的
3、為購機農戶代辦補貼申請手續的
4、銷售不合格產品,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承諾的
5、價格虛高,通過不正當手段誤導農民購機的
6、以減少補貼機具配置,強賣配件等方式變相漲價的
(二)供貨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所涉及產品的補貼手續,追繳其騙取,套取的補貼資金,上報省農機局,取消其所有產品的補貼資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承諾,給農民造成較大損失的
2、組織或參與倒賣補貼機具的
3、以虛假購機信息,以小套大,一機多票,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回收補貼機具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的。
三、購機戶責任追究
購機者故意倒賣補貼機具從中獲利或以虛假補貼資料騙取補貼資金的,追回其補貼機具或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