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
延農機辦〔2020〕2號
各農機購置補貼實施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加大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監管和打擊力度,根據《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豫農機文〔2020〕45號)文件精神,經補貼領導小組研究,結合延津縣實際,特制定方案如下。
附件: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
2020年12月27日
延津縣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規范操作,強化監管,根據《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豫農機文〔2020〕45號)文件精神、省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貼補貼機具核驗、政策實施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異常情形,以及其它與補貼有關的異常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異常情形是指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與補貼政策不符或有悖于常規操作的行為及情形等。
第四條 本辦法的報告主體含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延津縣轄區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戶等。
第二章 異常情形類型與處理
第五條 異常情形總體包含補機具核驗、政策實施等。
(一)機具核驗
1.主要內容:購機者身份、購機發票、補貼機具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申請材料和補貼實物是否一致,補貼機具使用情況,補貼資金兌付等。
2.報告主體:縣級農機主管部門。
3.報告要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機具核驗過程中收集相關材料,及時將異常情形和處理建議報告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并按照市級主管部門處理意見實施下步工作。
(二)政策實施
1.主要內容:含補貼申請、日常監督管理、違規查處等內容。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購置與自身從事的農業生產無直接關系的機具、機具長期閑置不用、投訴較多、周邊地區已作出處理等異常情形的核查上報。
2.報告主體:縣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及購機戶等。
3.報告要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對在補貼申請、日常監督管理、違規查處等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形進行收集,及時將異常情形的表現形式及處理建議報告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并按照市級主管部門處理意見實施下步工作;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加強整改;鼓勵購機戶對補貼實施過程中異常情形進行報告,并對報告證明屬實的購機戶予以適當形式的獎勵。
第三章 相關要求
第六條 異常情形報告制度有助于將違規行為消滅于萌芽狀態,對補貼風險防控至關重要,這同時對補貼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補貼工作,對其定期開展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