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全、強化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根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核驗內容
補貼機具核驗是指農機主管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機具進行核查的工作。重點核驗年度內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業機械,核驗時應“見人、見機、見票”。核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購機者身份信息。個人身份證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信息。
(二)購買信息。購買補貼機具稅務發票等信息。
(三)機具信息。機具實物上的固定銘牌信息、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牌證管理機具的行駛證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購機者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核驗程序
(一)受理申請。對購機者自主提出的補貼申請,應按規定及時受理。鼓勵通過手機APP、“一站式”服務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請。
(二)資料核驗。一是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信息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信息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提示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是否一致,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需承擔的違規責任,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的真實性簽字確認。四是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機具核驗。一是重點機具核驗。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對牌證管理機具,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核驗購機者攜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農機安全監理系統推送給輔助管理系統的牌證信息、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點機具核驗。對補貼額較低、風險可控度高的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方式進行,抽核內容同重點機具。拖拉機、收獲機械等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符合獎補機械的機具,省累加補貼機具,補貼額在兩萬元(含)以上的機具,安裝類、設施類及成套設施設備是重點機具。其他機具是非重點機具。三是限時辦理。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三合一”機具需核實作業面積,不受辦理時限限制。
采取進村入戶、提前預約等方式開展核驗,便利購機者以及設施安裝類機具核驗。核驗結果由核驗人員與購機者雙方簽字確認。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
(四)復核登記。對資料核驗、機具核驗的程序、方式和簽章的規范性進行集體復核,可與集體會商同步進行,通過后登記立冊。
(五)公示報送。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信息進行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六)資料處理。對財政部門未提出疑義的補貼申請,將其核驗資料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監督管理
(一)加強核驗人員隊伍建設。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核驗工作,對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二)推行購機承諾踐諾。加強購機者補貼申請行為的自我約束和信用管理,實行補貼申請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諾,引導其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共同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環境。
(三)全面排查違規線索。對核驗中發現的補貼申請違規行為線索,由核機工作人員逐條書面登記,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開展違規線索集體研究,對違規嫌疑較大或反復出現的應啟動調查程序,對違規嫌疑較小的留存材料備查。對補貼機具核驗爭議處理等重大事項,及時報請汝州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四)嚴格監督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機具核驗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個環節查找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
四、其他要求
現場核驗人員應不少于2人,核驗人員需對核驗內容進行詳細記錄,核驗結果由核驗人員與購機者雙方簽字確認。
現場核驗需對核驗人員、購機者、補貼機具進行“人機合照”拍照存檔。
核驗發現機具信息有疑問的,可要求產銷企業提供書面說明。
購機者不配合開展現場核驗機具的,不予兌付補貼資金。
購機者在核驗時已將補貼機具售賣的,取消補貼資格。